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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法加大惩治力度,让侵权者付出代价
发布日期:2018年03月21日   【字体: 】   浏览数:

  今年的两会,知识产权保护继续成为热点。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,“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”“对各种侵权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”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,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”。当务之急,要依法加大惩治力度,让侵权者付出代价。

  近年来,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,形成了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协调、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,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政策,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,取得显著成绩。过去五年间,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民事、行政和刑事各类案件近80万件;过去五年间,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达19万余件。尽管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,但客观来讲,“侵权代价小,维权成本高”,仍是无奈现实。

  我国以往的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中,对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多采取补偿性措施,即以受害人的某种特定权利为标的,责令不法行为人一定数额的赔付。“补偿性赔偿制度”造成的直接影响就是判罚轻、赔偿少,难以达到杜绝效果。对于侵权人而言,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,仍然甘冒风险。侵权行为屡禁不止,社会各界对加大侵权惩处力度的呼声日益强烈。

  创新主体及市场各方的呼吁与期望,推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问题从民事纠纷走向社会热点。去年7月,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,强调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,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,“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,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”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《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(2016-2020)》也明确提出,建立权利人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、侵权人获得的利益、许可费用、法定赔偿以及维权成本与知识产权价值相适应的损害赔偿制度体系,进一步解决知识产权案件“赔偿低”等问题。

  保护是知识产权工作的核心,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是创新发展的生命线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:倡导创新文化,强化知识产权创造、保护、运用。如何强化?通过法律调整加大侵权行为惩处力度,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有效、最根本、最权威的举措。“惩罚性赔偿制度”在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,对被告进行重罚,以达到惩戒、震慑和遏制侵权的功效,营造不敢侵权、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。将“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”首度写入政府工作报告,体现出我国推动创新发展、坚定不移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决心和魄力。

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,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。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,将极大调动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从而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能量,更好地推动原始创新、核心技术创新,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澎湃动力。(知识产权报评论员)

    来源:国家知识产权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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